中小型民营企业在成立时,股东为夫妻两人,或者父子、母子两人,这样的股权结构,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夫妻档股东、父子档股东、母子档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2016)陕0727民初68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李秀柏与李柯锐系父子关系,在设立李念公司时,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为一人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柯锐、李秀柏父子,对李念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5)鄂郧阳民再初字第00005号
本院认为,第一,虽然大隆公司登记股东为肖明国和肖永发二人,但庭审中肖明国自认肖永发是其侄儿,肖永发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经营,大隆公司实际由其一人经营。故大隆公司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016) 陕0727民初414号
本院认为:被告王强、宋晓雨在设立略阳县聚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出资人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出资体是单一的,实质上为一人公司。
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1、一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极大,如公司注册时只有一个股东,那没有任何争议就是一人公司,如果公司注册时是夫妻股东、父子股东、母子股东、叔侄股东,且没有在公司成立时向工商局提交家庭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出资体是家庭,是单一的出资主体,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在股东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AG亚游九游会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个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让外人作股东不方便,一定要让家庭成员做股东,为避免这种风险,就要在公司成立时,同时向工商局提交家庭财产分割的协议书。
3、作为追债律师,在大量企业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壳逃避债务时,一定要充分调查这个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是否是家庭成员,尽量让股东个人承担还债的责任,债权实现又多一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