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名下已经查询不到财产,表面上没有偿还能力,实质上有偿还能力或者其它资产可以重组、配偶名下有资产的都可以灵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追讨,通过非诉讼结合诉讼方式也能追回欠款,这种案件都需要债务公司有全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加上深入案件才能实现。
债务情况:
案情一:2009年12月11日,原告深圳市公明某股份合作公司与被告庄某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双方就租赁期限、租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旧继续占有使用厂房并按原合同缴纳租金。2015年1月1日开始至今, 被告拖欠租金并拒绝清场搬离。目前该厂房仍无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案情二:2015年,被告庄某因资金周转困难 向原告麦某借款共计230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庄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
受理过程
在深圳市公明某股份合作公司就上述案件向深圳湘军要债公司咨询时,即表示已确切了解债务人庄某坤已债务缠身,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做该案的前期准备工作时,麦某也因同一债务人庄某欠款不还而找到深圳湘军要债公司,拟委托深圳湘军要债公司进行催收。
深圳湘军要债公司经过分析研判后,向本案承办律师给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案法律关系不复杂,证据充分,打赢官司不难,应立即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自然债权变为法定债权。
二、本案重点、难点在于寻找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中,租赁合同虽系被告个人所签, 但租赁厂房系由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股东为被告庄某及其配偶朱某,后该公司股份转为朱某妹妹一人持有,故该案应列被告、被告配偶朱某、 朱某妹妹及深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案件二中,债务发生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追究被告配偶的连带责任。
三、法诉作为基础手段之余,基于本案特殊性,深圳湘军要债公司将通过非诉手段同步回款。
深圳湘军要债公司观点:
本案系常见的债务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类型案件,原告均选择“全风险代理”模式委托深圳湘军要债公司托管、 处置其债权,深圳湘军要债公司的常规做法:一是“株连九族”,即详尽研究案件细节,挖掘配偶、保证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可追究连带或补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是“人不死,债不灭!”,即案件迅速完成审理、执行阶段,经法院裁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后,案件列入深圳湘军要债公司管理平台“全风险代理”项目, 由专人专管,定期核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一旦发现财产线索,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永不懈怠!
此外,除通过法诉+强制执行的常规手段以外,深圳湘军要债公司分析本案特点,发现债务人庄某坤总共租赁物业数万平方米,经详细调查发现, 深圳湘军要债公司可 利用自有资源整体盘活该项目,从而达到庄某清偿债务、原业务获得合作开发的分成、投资方获得开发投资收益、债权人实现债权、 深圳湘军要债公司获得回款提成的多方共赢目的 ,现本案正采取的“诉讼”与“非诉”模式同步处理,已取得了阶段性进展,全额回款有望!